問答題劉某2006年7月10日與A公司發(fā)生了勞動糾紛。2006年3月,A公司與公司工會推選出的協商代表經過集體協商,簽訂了一份集體合同草案。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該草案經4/5的職工代表通過。其中,關于工資和勞動時間條款規(guī)定:公司所有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時。同年3月17日,A公司將集體合同文本及說明材料報送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登記、審查、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所以,2006年4月2日,該集體合同自行生效。同時,A公司和公司工會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員公布。2006年4月,劉某應聘于A公司,因符合公司條件,故被錄用。公司于當年5月18日與劉某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其每月工資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時。1個多月后,劉某在與同事聊天時偶然得知公司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約定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劉某認為自己的工資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于是與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資,但公司始終不同意。劉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A公司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月工資標準1300元履行勞動合同,并補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部分的勞動報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A公司在答辯時聲稱,集體合同是公司與公司工會2006年3月簽訂,4月2日正式生效的,只適用于當時公司在職的正式員工,而劉某是5月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故不屬于此集體合同適用的員工范圍內;并且,集體合同規(guī)定勞動時間每天滿8小時,才能得到不低于1300元的月工資,而劉某每天工作不滿8小時,僅為6小時,所以不能給予同樣待遇。劉某稱集體合同為工會與公司簽訂,自己與公司有勞動合同,屬于集體合同適用的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如下:被申訴人一次性補發(fā)申訴人工資600元[(1300-1000)×2元];申訴人剩余合同期限內的工資按每月1300元履行。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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