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欲開辦一個酒店,但資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間作抵押向農業(yè)銀行貸款8萬元,并辦理了登記手續(xù),之后張某把房屋中向西的兩間租給了李某,在經營酒店的過程中,張某又向工商銀行貸款4萬元并以上面的四間房屋作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了登記手續(xù),又用同一辦法在建設銀行貸款2萬元,也辦理了登記手續(xù)。2000年5月歸還了農業(yè)銀行4萬元、工商銀行2萬元、建設銀行1萬元,張某將4間房屋中靠東的2間賣給了孫某,孫某知道房屋上設有抵押權,但又在靠東面的側墻新建了一個大廚房。2000年10月,張某的酒店倒閉,此時仍欠農業(yè)銀行4萬元,工商銀行2萬元,建設銀行1萬元,在2000年7月,農業(yè)銀行將2萬元貸款的抵押權轉讓給了工商銀行,現(xiàn)貸款已到期,張某無力償還。問: (1)張某與承租人李某的租賃房屋合同在4間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繼續(xù)有效? (2)工商銀行將抵押權單獨轉讓的行為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如何實現(xiàn)自己的抵押權? (4)設工商銀行的債權先到期,農業(yè)銀行的債權未到期,應如何處理? (5)設李某的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權人能否中止租賃合同? (6)前述抵押權人可否就4間房屋和1間廚房一并行使抵押權?
是指在擔?;顒又挟斒氯藨陨鐣J的公平正義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有關機關也應當以公平正義觀點協(xié)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shù)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 請根據案情分析以下問題: 1、設甲、乙均為生產企業(yè),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2、設甲、乙均為生產企業(yè),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3、(混合擔保)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xié)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4、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后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么?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場與豐盛食品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蘋果脯5000箱的合同,總價款為50萬元人民幣,于5月20日之前以代辦托運公路、鐵路聯(lián)運方式交付給買方。合同簽訂后,信利商場即積極籌備貨款,銀行同意向其提供貸款,但要求其提供擔保。信利商場即以兩部汽車向銀行作了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但這兩部汽車只值20萬元,應信利商場的請求,偉達公司、百利公司及興發(fā)公司共同為該筆貸款提供了保證擔保,沒有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信利商場于4月28日取得50萬元貸款后,即將該款以電匯的方式支付給了豐盛食品公司。豐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萬元貸款,即抓緊組織貨源,并于5月8日與汽車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并將貨物交汽車運輸公司再轉由鐵路局快車發(fā)運。由于汽車運輸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5月8日只發(fā)運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發(fā)運。信利商場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經過驗收,發(fā)現(xiàn)果脯濕度較大,其他方面的質量還可以,遂電報告知豐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價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時運到。豐盛食品公司收到電報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場,不同意降價,并說明5000箱果脯已同時交汽車運輸公司運送信利商場的情況。 5月18日通過慢車發(fā)送給信利商場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鐵路塌方,5月31日才運抵收貨站。信利商場鑒于該1500箱果脯遲延到達并已全部發(fā)生霉變,拒絕收貨。該1500箱果脯全部毀損。信利商場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銷售情況不好,大部分都積壓在倉庫中。除了向銀行償還10萬元貸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還。 現(xiàn)請回答1~6各題中所列的問題: (1)在信利商場向銀行償付10萬元的貸款后,偉達公司、百利公司與興發(fā)公司對銀行的債權,應承擔多少數(shù)額的保證責任? (2)銀行對于偉達公司、百利公司和興發(fā)公司3個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應當如何行使? (3)假設偉達公司向銀行償還了15萬元的貸款,則偉達公司取得哪些權利? (4)對于1500箱果脯毀損的損失,誰有權提出索賠的請求?為什么? (5)對于1500箱果脯毀損的損失,應當向誰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 (6)設銀行實現(xiàn)抵押權時,法院拍賣兩部汽車僅得款15萬元,請問,該汽車抵押價值數(shù)額應為20萬元,還是15萬元?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