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欲開辦一個酒店,但資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間作抵押向農業(yè)銀行貸款8萬元,并辦理了登記手續(xù),之后張某把房屋中向西的兩間租給了李某,在經(jīng)營酒店的過程中,張某又向工商銀行貸款4萬元并以上面的四間房屋作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了登記手續(xù),又用同一辦法在建設銀行貸款2萬元,也辦理了登記手續(xù)。2000年5月歸還了農業(yè)銀行4萬元、工商銀行2萬元、建設銀行1萬元,張某將4間房屋中靠東的2間賣給了孫某,孫某知道房屋上設有抵押權,但又在靠東面的側墻新建了一個大廚房。2000年10月,張某的酒店倒閉,此時仍欠農業(yè)銀行4萬元,工商銀行2萬元,建設銀行1萬元,在2000年7月,農業(yè)銀行將2萬元貸款的抵押權轉讓給了工商銀行,現(xiàn)貸款已到期,張某無力償還。問:
(1)張某與承租人李某的租賃房屋合同在4間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繼續(xù)有效?
(2)工商銀行將抵押權單獨轉讓的行為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如何實現(xiàn)自己的抵押權?
(4)設工商銀行的債權先到期,農業(yè)銀行的債權未到期,應如何處理?
(5)設李某的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權人能否中止租賃合同?
(6)前述抵押權人可否就4間房屋和1間廚房一并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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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同的效力,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移交的動產(chǎn)為質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是可撤銷的。
以下哪一選項不是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于2019年5月7日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下列關于張三的答辯意見可能獲得法院支持的是:()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于2018年8月1日向張三發(fā)出催告函,要求張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三未予理睬。2019年5月7日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如果擔保合同沒有約定擔保方式應該按照什么方式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