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
基本案情:1990年,犯罪分子李某的鄰居尤某以做黃金生意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承諾月息2分。李某除了將自己的積蓄借給尤某外,還從銀行貸款給尤某使用。后尤某無力償還貸款,李某只得自行負擔債務本金。1996年底,陳某向李某借款,李某不僅以自己為擔保人從銀行幫助陳某貸款,還以自己名義在銀行貸款后將資金借給陳某使用。后因陳某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貸款本息,李某不得不再次自行承擔銀行債務。李某借款給尤某、陳某使用的過程中,為了歸還到期銀行本息,不斷通過重新貸款或從他人處以高息的方式募集資金。后因銀行規(guī)范了信貸制度,李某只得通過向社會公眾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募集資金,致使其借款次數(shù)不斷增加,負債數(shù)額劇增。
2008年7月,李某在周轉困難的情況下,不計成本的向霍某、呂某等人采取高買低賣的方式倒賣銀行承兌匯票,瘋狂套取銀行貼現(xiàn)資金。最終債務數(shù)額成倍放大,李某無法募集足夠資金支付到期債務,2009年5月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定,李某為償還到期債務,未經批準,以高額利息和損失銀行承兌匯票貼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達19.39億元(案發(fā)時有938萬不能歸還),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0萬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公眾存款,一是利用自己和家庭的社會影響力,虛構各類借款事由和擔保條件募集資金。為了獲得資金,李某還提供虛假的房產證作為借款抵押,同時偽造了所在國有銀行支行的印章加蓋在其出具的借條上以增加可信度;二是采取高買低賣的方式倒賣銀行承兌匯票。為了獲得對資金的暫時控制權,李某指使霍某、呂某從銀行開具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并且溢價購買再折價賣給他人套取銀行貼現(xiàn)資金。
損失及影響:李某從事非法募資的時間跨度較長,非法吸收的對象人數(shù)較多,非法募資的金額巨大,部分借款人的本金無法得到清償,經濟損失巨大。李某在這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中最終身敗名裂、鋃鐺入獄。同時,李某所在的銀行也有34人受到內部責任追究,其中,開除1人,撤職7人,記大過10人、記過10人,警告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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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案例產生問題的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