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1月,C市Y鋼材市場管理公司董事長吳某與股東孫某、陳某、連某、李某等5人商議成立C市R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按照A省規(guī)定,成立融資擔保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億元,吳某等人遂商定從他處借錢充當注冊資本,待驗資完成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后,再將驗資資金抽出歸還借款。經股東孫某聯(lián)系,找到J省人陸某商議還款。隨后,吳某以月息3.9%從陸某處借款9800萬元,約定10天左右驗資結束后歸還。陸某明知吳某等人借款是為了過渡性驗資,仍為其提供資金,并收取高額利息100萬元。2011年3月9日,陸某將9800萬元的資金按吳某、孫某、陳某、連某和李某擬在R擔保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匯入5人的銀行賬戶中,上述5人將借得錢款轉入R擔保公司在Z銀行的驗資賬戶中。2011年4月25日至5月16日,吳某先后2次以R擔保公司的定期存單提供質押擔保的方式,通過Y鋼材市場內的2家鋼貿公司、4家物資公司和3家商貿公司的名義,分別在Z銀行、H銀行開出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5000萬元、4000萬元并貼現(xiàn),所得款項均用于歸還陸某。2011年5月24日,吳某又將800萬元從R擔保公司驗資賬戶中直接轉入股東連某的銀行卡中,由連某再轉匯歸還給陸某。至2012年4月17日,R擔保公司在Z銀行基本賬戶中僅剩550.04元,在H銀行一般賬戶中僅剩1582.94元。
本案中吳某等人的作案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借款“搭橋”完成驗資,待騙取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后再抽逃資金;二是指使關聯(lián)公司虛構借款事由,利用擔保公司擔保,套取銀行資金。
本案中吳某等人以借款作為注冊資本申報成立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的實際注冊資本遠遠低于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資本,使得表面上達到國家法定資本標準的R融資擔保公司成為名副其實的空殼公司,可謂沒有任何抵御風險的能力,加上鋼貿擔保模式,給銀行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