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案例:2011年1月,C市Y鋼材市場管理公司董事長吳某與股東孫某、陳某、連某、李某等5人商議成立C市R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按照A省規(guī)定,成立融資擔保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億元,吳某等人遂商定從他處借錢充當注冊資本,待驗資完成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后,再將驗資資金抽出歸還借款。經股東孫某聯(lián)系,找到J省人陸某商議還款。隨后,吳某以月息3.9%從陸某處借款9800萬元,約定10天左右驗資結束后歸還。陸某明知吳某等人借款是為了過渡性驗資,仍為其提供資金,并收取高額利息100萬元。2011年3月9日,陸某將9800萬元的資金按吳某、孫某、陳某、連某和李某擬在R擔保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匯入5人的銀行賬戶中,上述5人將借得錢款轉入R擔保公司在Z銀行的驗資賬戶中。2011年4月25日至5月16日,吳某先后2次以R擔保公司的定期存單提供質押擔保的方式,通過Y鋼材市場內的2家鋼貿公司、4家物資公司和3家商貿公司的名義,分別在Z銀行、H銀行開出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5000萬元、4000萬元并貼現(xiàn),所得款項均用于歸還陸某。2011年5月24日,吳某又將800萬元從R擔保公司驗資賬戶中直接轉入股東連某的銀行卡中,由連某再轉匯歸還給陸某。至2012年4月17日,R擔保公司在Z銀行基本賬戶中僅剩550.04元,在H銀行一般賬戶中僅剩1582.94元。 
本案中吳某等人的作案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借款“搭橋”完成驗資,待騙取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后再抽逃資金;二是指使關聯(lián)公司虛構借款事由,利用擔保公司擔保,套取銀行資金。 
本案中吳某等人以借款作為注冊資本申報成立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的實際注冊資本遠遠低于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資本,使得表面上達到國家法定資本標準的R融資擔保公司成為名副其實的空殼公司,可謂沒有任何抵御風險的能力,加上鋼貿擔保模式,給銀行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

針對上述案例,分析犯罪原因以及帶給我們的思考。

答案: 原因分析:
鋼貿擔保模式存在缺陷:長期以來,鋼貿商摸索了一套“商戶+市場+擔保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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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案例:2012年初,F(xiàn)銀行理財經理A某,由于業(yè)務關系結識了部分從事貴金屬交易的客戶。由于A某熟悉貴金屬交易規(guī)則,并且前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部分從事貴金屬交易的客戶(大多是A某的親戚、同學、朋友等熟人)出于獲取高收益的期望以及在辦理業(yè)務過程中逐漸建立的對A某的信任,在辦好網上銀行注冊后,將自己的賬戶、密碼和客戶證書交給A某,由A某在客戶賬戶上直接代為操作。甚至還有部分客戶將自己的資金轉入A某指定賬戶,由A某在指定賬戶代為操作,交易產品主要是實物黃金、貴金屬買賣和B2C貴金屬、銀證往來等,涉及金額699.4萬元。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A某先后向11名客戶出具了從商店里買來的“工商服務業(yè)統(tǒng)一收款收據(jù)”,在收據(jù)上明確給予了收益承諾,并違反銀行內控規(guī)定,私自在8張收據(jù)上加蓋了“受理憑證專用章”或“核算事項證明章”。后期,由于A某的投資失誤導致多名客戶賬戶出現(xiàn)虧損高達694.5萬元。該11名客戶遂與A某產生糾紛,并以收據(jù)上加蓋了F銀行業(yè)務章為由,向F銀行索取賠償。 
本案雖然是一起因代他人操作黃金遞延交易造成重大虧損而引起的委托人與A某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被害人與銀行之間并沒有簽訂任何的理財及代理協(xié)議,不存在相關法律關系,F(xiàn)銀行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沒有任何過錯。但部分被害人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歪曲事實真相,多次通過非理性的過激行為和越級上訪,要求銀行賠償他們的損失,意圖將本應由其本人承擔的損失轉嫁給銀行。這不僅直接影響了該行在當?shù)貦C構的正常經營活動,也給該銀行的社會聲譽造成了惡劣影響。

針對上述案例,試分析犯罪原因以及帶給我們的思考。

答案: 原因分析:
犯罪嫌疑人因素:本案中犯罪分子對自己的投資能力過于自信,過高地估計自己的理論知識和投資經驗,未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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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3月至2011年底,犯罪分子張某為償還先前被騙取得融資欠款和高額利息,伙同某縣農村中小銀行(以下簡稱“S銀行”)支行行長李某和員工王某等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楊某、許某等中間人層層介紹,先后將本省4個市區(qū)和外省的20家公司、50余名自然人介紹到張某指定的S銀行開戶存款,采取私刻印章、掛失補辦、克隆存單等手段,違法轉移公司和個人存款賬戶資金,數(shù)額達27916.5萬元(其中2700萬元作案未遂)。至案發(fā)時,扣除已歸還的存款本金和高息,共詐騙12702.19萬元。案發(fā)后,法院依法認定張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和騙取貸款、騙局承兌罪,數(shù)罪合并對張某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30多萬元。其余多名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0年,并處罰金10萬元至60萬元不等。 
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共有11種。其中,對企業(yè)資金作案手段有5種:一是在業(yè)務委托書上偷蓋印章并辦理轉賬;二是利用私刻的印章開具業(yè)務委托書并轉賬;三是利用職務之便先轉賬后補業(yè)務委托書;四是利用虛假的企業(yè)開戶委托書在省內其他行社開立賬戶;五是使用偽造的業(yè)務委托書,將企業(yè)存款賬戶資金做保證金,虛構用途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并出售給他人。對個人存款的作案手段有6種:一是偷窺客戶密碼并使用虛假存單轉移資金;二是掛失密碼并使用假存單轉移資金;三是掛失存單及密碼后使用新存單轉移資金;四是用小額存單套取大額存單后轉移資金;五是沖正并取消存款業(yè)務后轉移資金;六是根據(jù)掌握的活期存折賬號、密碼,利用查出的存折印刷號辦理無折取現(xiàn)。 
損失和影響:1.銀行法律風險:一是本案犯罪主體中包括銀行的工作人員,違規(guī)轉賬、違規(guī)掛失、修改密碼等都是銀行員工的職務行為。二是銀行對員工職務行為的合規(guī)性承擔不可推卸的監(jiān)管責任。2.銀行聲譽風險:是銀行風險管理失范,導致存款客戶遭受損失,并引發(fā)民事訴訟,嚴重損害了銀行聲譽。

請分析本案例產生問題的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

答案: 犯罪人因素:
犯罪人張某:(1)強烈的逐利心態(tài);(2)僥幸的投機心理;(3)愚昧的盲從心理。
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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