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自己三間私房出租給乙,后甲因做生意急需資金,要出賣該房。乙表示愿意購買,與甲簽訂購房協議,約定房價為10萬元,一個月內付清,不久,乙依約付清房款,但因甲外出做生意,過戶手續(xù)一直未辦理,后丙聽說此事表示愿以12萬元購買。甲即要乙補交2萬元,乙堅決反對提價,認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屬于自己所有,甲無權要求補交房款,甲見狀,即將房子以12萬元的價款賣給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丙據此要求乙騰房,乙認為自己買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屆至,因此拒絕騰房。

問:(1)此房屋的所有權應屬于誰?
(2)丙是否有權要求乙騰房?
正確答案:(1)該房屋應歸丙所有,因為房屋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故乙未取得所有權,而是由已辦理完過戶手續(xù)的丙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2)雖然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權,但是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屆滿。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丙替代甲成為出租人,應承受該租賃契約。所以說如果丙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要求乙騰房,乙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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