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談戀愛期間,甲贈送給乙金戒指一枚,價值2000元。后甲乙因性格不合終止戀愛關系,甲向乙索要該枚戒指,乙以戒指贈與合同已經(jīng)成立,甲不能反悔為由拒絕歸還;甲以該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條件就是乙和甲結婚),條件未成就,乙方應返還戒指為由起訴到法院。

試問:
(1)該贈與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2)該贈與是否為附條件的贈與,為什么?
(3)此案最終應如何處理?
正確答案:贈與合同已經(jīng)成立甲以附條件的贈與為由索要贈與物其理由不能成立但考慮到贈與標的物價值較大甲贈與時和乙存在戀愛關系、現(xiàn)在戀愛關系結束等事實乙應將該戒指返還給甲。
贈與合同已經(jīng)成立,甲以附條件的贈與為由索要贈與物,其理由不能成立,但考慮到贈與標的物價值較大,甲贈與時和乙存在戀愛關系、現(xiàn)在戀愛關系結束等事實,乙應將該戒指返還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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