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08年7月18日,甲國軍艦“和平號”在乙國附近的公海上航行時,收到丙國船舶“科波菲爾號”發(fā)出的求救信號,稱在距離其12海里處遭遇懸掛乙國國旗的海盜船。“和平號”向該處加速駛去,遠遠的發(fā)現(xiàn)一艘懸掛乙國國旗的船舶“維斯號”疑似海盜船只。“和平號”拿捕“維斯號”后,發(fā)現(xiàn)其實際上是一艘在丁國登記的船舶,也未發(fā)現(xiàn)任何被掠奪或扣留的人或財物。

“和平號”軍艦可否在公海上拿捕海盜船?為什么?

答案: “和平號”軍艦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盜船。因為海盜行為是人類公敵,屬于國際罪行,各國均享有普遍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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