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裝卸時間解釋規(guī)則》,()具有相同的含義。
Ⅰ.晴天工作日;Ⅱ.24小時工作日;Ⅲ.24小時晴天工作日;Ⅳ.連續(xù)24小時晴天工作日。
A.Ⅰ,Ⅱ,Ⅳ
B.Ⅰ,Ⅳ
C.Ⅱ~Ⅳ
D.Ⅰ~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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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日
B.連續(xù)日
C.晝夜
D.工作日
A.按一日計算
B.按半日計算
C.按比例計算
D.不計算
A.日
B.連續(xù)日
C.晝夜
D.工作日
A.日
B.連續(xù)日
C.工作日
D.晴天工作日
根據《1980年租船合同裝卸時間定義》,如果以“晴天工作日”計算裝卸時間,則在裝卸期間如遇(),以致影響裝卸作業(yè)的正常進行,這樣的天不應計為裝卸時間。
Ⅰ.雨天;Ⅱ.大雪天;Ⅲ.星期日;Ⅳ.節(jié)假日,
A.Ⅰ~Ⅳ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Ⅰ~Ⅲ
最新試題
在定期租船條件下,由于不可預料的異常事情發(fā)生,使原本安全的港口變?yōu)椴话踩凶馊耍ǎ?/p>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常加入“裝卸損壞條款”,該條款是為了保護()的利益。
在定期租船條件下,以下可以作為停租的事由是()。
在定期租船條件下,當停租事由發(fā)生后,承租人可以停止支付租金的時間,應為由于停租的原因而()。
某船第三貨艙的吊桿在卸貨港發(fā)生損壞而且不能很快修復,該艙只能靠雇傭浮吊卸貨,卸貨共使用3天,正常用船吊卸貨只需要2天,因此延遲1天,如果定期租船合同中訂有“凈時間損失條款”,則承租人可以停付租金的時間為()。
(),是指在租期內,由于合同約定的原因,承租人不能對船舶按合同規(guī)定予以使用時,可以停止支付租金的行為。
通常認為,只要不是()的責任所造成的妨礙對船舶的使用,都可以構成停租的條件。
對于停租時間的計算,如果采用(),是指僅對由此造成的凈時間損失期間停租,如果沒有時間損失的話,則不能停止支付租金。
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保證船舶在約定航區(qū)內的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約定的海上運輸。承租人違反這一規(guī)定的,出租人有權()。
在定期租船條件下,承租人不負責()的表述可能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