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公司均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2016年8月5日,甲公司以應收乙公司賬款438萬元和銀行存款30萬元取得丙公司生產的一臺機器人,將其作為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核算。該機器人的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400萬元。當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為4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68萬元。交易完成后,丙公司將于2017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收取款項438萬元,對甲公司無追索權。
資料二:2016年12月31日,丙公司獲悉乙公司發(fā)生嚴重財務困難,預計上述應收款項只能收回350萬元。
資料三:2017年6月30日,乙公司未能按約付款。經協商,丙公司同意乙公司當日以一臺原價為600萬元、已計提折舊20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80萬元的R設備償還該項債務,當1日,乙、丙公司辦妥相關手續(xù),丙公司收到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為28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47.6萬元。丙公司收到該設備后,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假定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稅費及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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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A公司債務重組過程中應確認的損益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基本確定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yè)的或有應收金額的,應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甲公司因無法償還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000萬元貨款,于2×17年8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協議規(guī)定甲公司通過增發(fā)1700萬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抵償上述債務,股票發(fā)行價為2800萬元。乙公司已對該應收賬款計提了360萬元壞賬準備,并將取得的股權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甲公司在2×17年11月1日已經辦理完股票增發(fā)等相關的手續(xù)。不考慮其他因素,針對上述業(yè)務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6年4月15日,甲公司就乙公司所欠貨款550萬元與其簽訂債務重組協議,減免其債務200萬元,剩余債務立即用現金清償。當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償還的350萬元存入銀行。此前,甲公司已計提壞賬準備230萬元。下列關于甲公司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表述中,正確的有()。
分析判斷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資嚴交換是否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編制乙公司2016年1月31日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重組后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和重組損益,并編制甲公司有關業(yè)務的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債務重組過程中應確認的損益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轉資本,不是債務重組。
計算甲公司因與丁銀行進行債務重組應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編制甲公司債務重組日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