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家具廠因生產經營需要搬遷到外區(qū)。該廠為工人們提供了上、下班的通勤車,辦理飯卡、工卡等手續(xù),還增加了工人的交通補貼。該廠絕大部分職工即日起去新廠區(qū)上班,但有20多名職工不愿意去新廠上班,并向該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并要求工廠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工廠則認為,雖然生產地點搬遷,但新廠距原廠距離僅十多公里,且廠方已經提供了上、下班的通勤車等條件,勞動合同處于能夠繼續(xù)履行狀態(tài),絕大部分職工都認為能夠履行,自己也沒有主動辭退職工,是職工不愿意到新廠上班,他們的解除行為應當屬于辭職性質,工廠不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xié)商不成,職工提出勞動仲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工廠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工能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jù)是什么?職工能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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