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又稱普通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為標準來確定受訴法院。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是指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權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jù),互相進行辯駁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