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某因購進一批原材料,急需2萬元現(xiàn)金,遂向其鄰居乙某借款。在乙某的一再要求下,甲某以其好友作家丙某最近撰寫完的一部小說文稿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出質。2002年3月25日,甲某與乙某、丙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權利質押合同,當日便就該質押合同向著作權管理部門辦理了出質登記。合同簽訂后不久,某出版社認為若將丙某的小說出版一定有利可圖,于是再三要求出版該小說。丙某剛開始不同意,最后經(jīng)不住勸說同意并許可該出版社予以出版。此時債權人乙某并不知情,直至出版社將小說出版后才發(fā)覺。乙某與出版社、丙某經(jīng)多次協(xié)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就丙某的許可費提前清償其債權。本案中丙某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答案: 依照《擔保法》第80條和《擔保法解釋》第105條的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出質的,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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