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購銷硫酸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硫酸1000噸,價值78萬元,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出一張見后票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甲公司稱自己與銀行進行承兌業(yè)務的經辦人員出差了,請乙公司自己去銀行辦理承兌事宜,乙公司表示如果要去辦理銀行承兌事項的,必須提供提前1個月付款的優(yōu)惠,甲公司答應了,并授權乙公司在承兌時更改見票后付款日期即可。乙公司將匯票的付款日期更改為見票后2個月付款,在承兌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去銀行承兌時被告知該匯票被非法更改,不予承兌。丙公司找甲公司要求其在乙公司更改之處加蓋甲公司的公章,但是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硫酸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在票據更改之處加蓋公章。丙公司只得行使追索權,但是此時乙公司正在被法院對另外一起民事判決強制執(zhí)行,卻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zhí)行,丙公司遂轉而要求甲公司承擔付款的義務,但是甲公司仍然以乙公司提供的硫酸質量不合格為由表示抗辯。票據更改有何條件?乙公司更改票據的行為有沒有法律效力?
答案:
票據更改是除了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之外其他記載事項的改變,但是必須要由原記載人進行更改,其他人的更改行為屬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