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5年2月,王敏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將其作品《網絡信息檢索指南》在中國內地的中文版圖書、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約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標準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數稿酬的標準為5%,當印數超過10000冊時,超過部分的印數稿酬標準提高到8%;稿酬的計算方法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數稿酬均在該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簽約后,王敏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網絡信息檢索指南》的全部電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出版。該書每個頁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0行;還有主書名頁1頁,用與正文不同的紙張印刷。版權頁上載明的印數為6500冊,字數為247.7千字。計算基本稿酬時,助理編輯小陳利用該書的電子排版文件借助計算機統計字數。計算機統計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數為187835字。于是小陳辦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續(xù),并于11月底匯寄給王敏8338.32元,同時告訴他出版社已經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訴稱: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應該付的印數稿酬;按稅前數額計的基本稿酬應該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作者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結付印數稿酬。
甲出版社辯稱:《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計算方法有誤。印數稿酬確實尚未結付,這是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印數稿酬標準與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需要雙方按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標準簽署補充協議書對原出版合同進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關于印數稿酬的辯解能否成立?為什么?
答案:
不能成立。因為在稿酬計付方面采取的是“合同優(yōu)先”原則,只要合同有明確約定,就應按合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