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男)的父親在2001年1月因病去世,留有遺產: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萬元。劉某在2000年離婚,自己還有房屋一套,價值50萬元,現金10萬元,還有冰箱、彩電等家用電器若干。2001年10月中旬,劉某與張某再婚?;楹?劉某的舅舅又寄給他2萬元,作為結婚的賀禮。2002年10月,經過對父親遺產的分割,劉某取得了那套100平米的住房。劉某是個作家,手中有歷經幾年創(chuàng)作的小說書稿一部,2001年5月,他與一家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根據該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給劉某稿費20萬元,但直到2003年1月,出版社才將這筆錢匯到劉某賬戶。2004年,在兩人結婚紀念日的當天,劉某給妻子購買了一枚價值1萬元的鉆戒。劉某婚前所有的10萬元現金到2004年底,已有將近4萬元的利息。2005年,劉某與張某的感情破裂,決定協(xié)議離婚,在擬訂離婚協(xié)議時為了避免利益受損,兩人向一位助理理財規(guī)劃師進行咨詢。
劉某婚前的所有的房屋、冰箱等家庭用具等()。
A.是夫妻共有財產
B.是劉某的個人財產
C.要看經過使用的時間而定
D.視財產屬性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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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男)的父親在2001年1月因病去世,留有遺產: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萬元。劉某在2000年離婚,自己還有房屋一套,價值50萬元,現金10萬元,還有冰箱、彩電等家用電器若干。2001年10月中旬,劉某與張某再婚。婚后,劉某的舅舅又寄給他2萬元,作為結婚的賀禮。2002年10月,經過對父親遺產的分割,劉某取得了那套100平米的住房。劉某是個作家,手中有歷經幾年創(chuàng)作的小說書稿一部,2001年5月,他與一家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根據該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給劉某稿費20萬元,但直到2003年1月,出版社才將這筆錢匯到劉某賬戶。2004年,在兩人結婚紀念日的當天,劉某給妻子購買了一枚價值1萬元的鉆戒。劉某婚前所有的10萬元現金到2004年底,已有將近4萬元的利息。2005年,劉某與張某的感情破裂,決定協(xié)議離婚,在擬訂離婚協(xié)議時為了避免利益受損,兩人向一位助理理財規(guī)劃師進行咨詢。
劉某得到的20萬元稿費是()。
A.夫妻共有財產
B.以出版社交付時間為準
C.以與出版社簽訂的合同為準
D.無法判定
劉某(男)的父親在2001年1月因病去世,留有遺產: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萬元。劉某在2000年離婚,自己還有房屋一套,價值50萬元,現金10萬元,還有冰箱、彩電等家用電器若干。2001年10月中旬,劉某與張某再婚?;楹?劉某的舅舅又寄給他2萬元,作為結婚的賀禮。2002年10月,經過對父親遺產的分割,劉某取得了那套100平米的住房。劉某是個作家,手中有歷經幾年創(chuàng)作的小說書稿一部,2001年5月,他與一家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根據該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給劉某稿費20萬元,但直到2003年1月,出版社才將這筆錢匯到劉某賬戶。2004年,在兩人結婚紀念日的當天,劉某給妻子購買了一枚價值1萬元的鉆戒。劉某婚前所有的10萬元現金到2004年底,已有將近4萬元的利息。2005年,劉某與張某的感情破裂,決定協(xié)議離婚,在擬訂離婚協(xié)議時為了避免利益受損,兩人向一位助理理財規(guī)劃師進行咨詢。
劉某繼承父親的100平米的商品房是()。
A.是劉某的個人財產
B.是夫妻共有財產
C.主要看房屋產權證上的名字
D.無法判定
劉某(男)的父親在2001年1月因病去世,留有遺產: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萬元。劉某在2000年離婚,自己還有房屋一套,價值50萬元,現金10萬元,還有冰箱、彩電等家用電器若干。2001年10月中旬,劉某與張某再婚?;楹?劉某的舅舅又寄給他2萬元,作為結婚的賀禮。2002年10月,經過對父親遺產的分割,劉某取得了那套100平米的住房。劉某是個作家,手中有歷經幾年創(chuàng)作的小說書稿一部,2001年5月,他與一家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根據該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給劉某稿費20萬元,但直到2003年1月,出版社才將這筆錢匯到劉某賬戶。2004年,在兩人結婚紀念日的當天,劉某給妻子購買了一枚價值1萬元的鉆戒。劉某婚前所有的10萬元現金到2004年底,已有將近4萬元的利息。2005年,劉某與張某的感情破裂,決定協(xié)議離婚,在擬訂離婚協(xié)議時為了避免利益受損,兩人向一位助理理財規(guī)劃師進行咨詢。
劉某接受舅舅贈與獲得的2萬元結婚賀禮是()。
A.是劉某的個人財產
B.如果舅舅沒有特別指定就屬于劉某個人的財產
C.屬于劉某和張某的共同財產
D.存到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A.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均等分割
B.個人婚前財產經過法定期限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C.夫妻只能以共同財產承擔對家庭的責任
D.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將個人專用的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劉某(男)的父親在2001年1月因病去世,留有遺產: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萬元。劉某在2000年離婚,自己還有房屋一套,價值50萬元,現金10萬元,還有冰箱、彩電等家用電器若干。2001年10月中旬,劉某與張某再婚。婚后,劉某的舅舅又寄給他2萬元,作為結婚的賀禮。2002年10月,經過對父親遺產的分割,劉某取得了那套100平米的住房。劉某是個作家,手中有歷經幾年創(chuàng)作的小說書稿一部,2001年5月,他與一家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根據該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給劉某稿費20萬元,但直到2003年1月,出版社才將這筆錢匯到劉某賬戶。2004年,在兩人結婚紀念日的當天,劉某給妻子購買了一枚價值1萬元的鉆戒。劉某婚前所有的10萬元現金到2004年底,已有將近4萬元的利息。2005年,劉某與張某的感情破裂,決定協(xié)議離婚,在擬訂離婚協(xié)議時為了避免利益受損,兩人向一位助理理財規(guī)劃師進行咨詢。
劉某與張某的財產分配不可以()來處理。
A.直接按照法律規(guī)定
B.按照二人簽訂的協(xié)議
C.一律均分
D.在發(fā)生糾紛的情況下,由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