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某中外合資軟件開發(fā)公司在媒體上發(fā)布了招聘軟件工程師的公告:“錄用條件: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有數據庫程序開發(fā)經驗,精通C++,有軟件開發(fā)經驗者優(yōu)先;工作職責:根據公司技術文檔規(guī)范編寫相應的技術文檔;修改完善軟件;編制項目文檔;編寫相應的說明書?!蓖跄辰泴訉用嬖嚕罱K被公司錄用,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6個月。然而,王某入職后,公司逐漸發(fā)現他與外籍員工語言溝通不夠順暢。于是,公司決定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但王某認為:公司在錄用條件中對語言交流沒有特殊要求,現在以此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則認為王某仍在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王某與外籍員工存在語言溝通問題,說明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王某一紙訴狀將公司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支持王某的訴求嗎?為什么?
答案:
會支持,公司在招聘要求中沒有對語言進行說明,王某能被錄用說明他的確勝任這份工作,且王某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中的第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