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jù)合伙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承擔責任的組織。
亦即法人的消滅,是指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一種狀態(tài)。
是指根據(jù)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能夠對外代表法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或集體。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38條的規(guī)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是指承擔因侵權行為所致的損害賠償?shù)哪芰?,因此,也稱為責任能力。
是指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最新試題
保存行為
恢復原狀的請求權
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
和平的占有
不正當?shù)母缮?/p>
所有權的占有權能
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
所有權的消極權能
拾得遺失物
所有權的處分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