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簽訂一借款合同,丙作為擔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合同約定乙的還款日期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還由丙對借款本金5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將還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對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還款而首次要求丙償還借款本息。根據上述案情,請判斷下列說法是否正確。
1、就保證范圍而言,丙對本金的利息不承擔保證責任。
2、由于丙對延期還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根據約定的保證方式,甲應該先向乙主張權利后才能向丙主張權利。
4、若丙不同意變更還款期,則甲向丙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書面同意變更還款期,則甲向丙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止于200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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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于2019年5月7日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下列關于張三的答辯意見可能獲得法院支持的是:()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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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于2018年8月1日向張三發(fā)出催告函,要求張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三未予理睬。2019年5月7日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對于金融機構來說,無需比照股東會決議上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