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用銀行存款投資600萬元和400萬元設立一家丙公司,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丙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從乙公司接受捐贈了一臺生產用設備,根據乙公司提供的憑據,該設備價值50萬元。當初乙司購入該設備時的原價為1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50萬元。丙公司2001年共實現凈利潤200萬元。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代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作相關的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