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國富與王秀珍在讀大愛期間就互有好感,畢業(yè)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雙方于1986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恩愛,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蔣國富又特別想有一個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響。蔣國富曾多次產生離婚的念頭,但由于擔心仕途受影響而作罷。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蔣國富偶然認識了年輕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雙方墜入情網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規(guī)勸蔣國富回心轉意,蔣索性提出離婚,并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王秀珍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考慮到雙方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過錯才導致發(fā)生離婚糾紛,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對男方予以批評教育的基礎上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蔣國富不但不悔改,還與小宋在郊區(qū)租住房屋,以兄妹名義同居生活。蔣國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節(jié)回國探親,贈與蔣2萬元美金,在贈與合同中載明以蔣為受贈人。蔣用此款以小宋的名義購買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蔣國富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查: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蔣國富一直與王秀珍分居;雙方有共同財產存款10萬元和家用電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經多方查證,認為本案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了分割。由于當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后女方無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棄分割共有存款的權利以作為對女方的經濟幫助的情況下,判決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繼續(xù)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離婚,并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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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趙某2000年5月結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說,獲得20萬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繼承了其母親的一處房產。2002年2月,趙某在一次車禍中,造成重傷,獲得6萬元賠償金。在趙某受傷后,有許多親朋好友來探望,共收禮1萬多元。對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一方要求離婚,須持經單位調解無效的證明,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
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后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在結婚后一年內提出。
婚姻家庭法的性質()
義絕是我國封建社會特有的一種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件,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fā)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便認為夫妻之義當絕,雙方必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