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A是甲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長,連續(xù)多年持有公司12%的股份,2006年1月,因涉及現(xiàn)董事長B嚴重違反《公司法》和章程進行活動一事,A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以更換董事,并通過更換董事來更換董事長。董事會對此未予答復。A又向監(jiān)事會要求召開和主持股東大會,監(jiān)事會不予理睬。2個月后,A遂自行向公司股東發(fā)出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通知中載明待審議事項為更換董事。2006年5月8日,臨時股東會召開,會議過程中,B表示應由他來主持會議,遭到A的拒絕,會議最終使B落選。B主張該臨時股東會的召開違反了《公司法》,剝奪了《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臨時股東會的召集權,請求法院判決該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法院能否支持B的主張?
答案:
根據(jù)《公司法》第102條,A對權利的行使自始至終是在法律的范圍之內。股東大會所形成的決議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法院不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