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A是甲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長,連續(xù)多年持有公司12%的股份,2006年1月,因涉及現(xiàn)董事長B嚴(yán)重違反《公司法》和章程進(jìn)行活動一事,A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以更換董事,并通過更換董事來更換董事長。董事會對此未予答復(fù)。A又向監(jiān)事會要求召開和主持股東大會,監(jiān)事會不予理睬。2個月后,A遂自行向公司股東發(fā)出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通知中載明待審議事項為更換董事。2006年5月8日,臨時股東會召開,會議過程中,B表示應(yīng)由他來主持會議,遭到A的拒絕,會議最終使B落選。B主張該臨時股東會的召開違反了《公司法》,剝奪了《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臨時股東會的召集權(quán),請求法院判決該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法院能否支持B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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