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高某,男,17 歲(1983 年9 月出生),某中學學生。高某與女同學吳某以“談朋友”的名義交往了一段時間。不久,吳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還要專心考大學為由與高某斷絕了關系。此后,高某多次威脅要殺死吳某。2001 年7月6 日,吳某在母親陪護下住進縣城一家旅館準備參加高考。7 月8 日晨8 時許,吳某由母親陪同前往考場,剛走出旅館沒幾步,高某沖了上去,一把抱住吳某,并將裝有高某自制的爆炸裝置的挎包掛在李某身上,隨即跑開。吳某尚未來得及將挎包摘下,就聽“轟”的一聲,吳某被炸死,吳母身受重傷,高某和路過的劉某、王某也受了輕傷。試分析:對于高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為什么?

答案: (1)高某的行為構成爆炸罪。
(2)高某在公共場所以爆炸的方法實施殺人行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的后果,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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