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1年12月26日,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中國A公司向美國B公司出售一批黃豆粕,交易條件CIF(洛杉磯),總價值27945.24美元,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中國A公司分別與保險公司、遠(yuǎn)洋運輸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運輸合同。該批貨物于2002年3月22日裝載于某遠(yuǎn)洋運輸公司的“永安號”船舶上,并于3月25號起航。航行途中,由于天氣惡劣,船舶不慎觸礁沉沒,船上的貨物全部損毀。美國B公司聞訊,欲通知開證行花旗銀行紐約分行拒絕付款。美國D公司是否有權(quán)要求銀行拒付貨款?銀行是否應(yīng)該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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