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因與乙女交惡,遂意圖報復乙女。甲于是購買汽油等燃燒物,并糾集另一犯罪嫌疑人丙(在逃)于2003年7月6日晚,用汽油于乙所居住的理發(fā)店放火。當晚,乙女因在別處打麻將而幸免,但因火勢很大,將居住于理發(fā)店中的兩名打工妹陳某與李某燒成重傷。案發(fā)后,甲被抓獲,起初接受公安人員訊問時對以上放火事實供認不諱。甲在刑事拘留后委托律師吳某,吳某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甲后,要求甲保持沉默不得再回答偵查人員問題,并要求甲與自己簽訂正式的委托協(xié)議。律師吳某又去找受害人進行調(diào)解,允諾如果受害人陳某與李某放棄附帶民事訴訟,接受私下和解將會得到巨額的賠償。
律師吳某在辦理該案中,存在哪些違反《律師法》的行為?甲于2008年5月借給乙人民幣2萬元,但是甲因為與乙是好朋友就沒要乙立借據(jù)。還款期已過多時,乙仍然不向甲償還該借款。甲欲起訴乙,但因沒有證據(jù)就沒有起訴。甲非常憤恨,于是在乙的房間里偷偷地安放了一臺竊聽器,錄下了乙對其妻子談到了他曾向甲借了人民幣2萬元的話語。于是,2009年2月,甲提起訴訟,請求乙償還2萬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該證據(jù)。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乙承認自己于2008年5月向甲借了人民幣2萬元,法院可否根據(jù)乙的承認作出甲勝訴的判決?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