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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的思想體現(xiàn)在刑罰上為主張恢復(fù)肉刑。
宋太宗趙光義、金世宗等對刑訊進行了批判。
在執(zhí)法方面,朱熹提出了“正”、“權(quán)”交替使用的辯證理論,即強調(diào)了(),一改過去只擇其一的偏頗策略。
王守仁特別重視禮儀教化的重要性,反對??俊靶堂鲾?shù)”。
在所有贊同恢復(fù)肉刑的人中,以班固和劉頌的觀點較為系統(tǒ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