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遼寧某工貿(mào)公司與綏化某公司訂立購銷俄羅斯產(chǎn)A3鋼坯12500噸的合同。合同約定,除因俄羅斯國家政策或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不可抗拒原因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承擔貨款總額3%的違約金。
合同訂立后,綏化公司開始組織貨源。同年7月13日,綏化公司接到俄方通知:俄羅斯社會動蕩,政策不穩(wěn),鋼坯出口許可及運輸發(fā)生困難,不能按時供貨。綏化公司因此未履行其與遼寧公司的合同。遼寧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綏化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綏化公司雖主張俄羅斯國家政策變化,但未提出可靠證據(jù),法庭不予采信,判決綏化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綏化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對主要爭議事實進行了查證,認為,根據(jù)國內報紙報道,在履行合同期內,俄羅斯國家外貿(mào)政策發(fā)生變化屬實,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其請求按合同約定免責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