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簽訂買賣設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乙公司于4月26日發(fā)出500萬元的設備,甲公司將一張出票日期為5月2日、金額為500萬元、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兌人A銀行提示承兌,承兌日期為5月11日。乙公司在與丙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其質押給丁公司。丙公司在匯票上記載“質押背書”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戊公司為善意的、支付對價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時,承兌人A銀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簽發(fā)拒絕證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發(fā)來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發(fā)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丙公司以丁公司無權背書轉讓匯票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乙公司于2003年5月11日向A銀行提示承兌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乙公司提示承兌的時間符合規(guī)定。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對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