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0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于M設備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1000元。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chǎn)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設備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chǎn),平安廠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這一點。2000年6月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fā)現(xiàn)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經(jīng)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裝發(fā)現(xiàn)M設備遠遠達不到技術(shù)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設備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zhì)的不同對案件的結(jié)果有否影響?
答案:
本案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qū)別在于承攬合同的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