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0日,張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將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給李某居住,每月租金1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到2006年9月20日為止。合同簽訂后,雙方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xù)。當日,李某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此后,李某每月按期交租。2005年4月,張某因欠王某50萬元,便將該房屋抵押給王某,雙方訂立了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如張某不能在2005年6月底還債,王某有權將該房屋折價抵債。王某于2005年7月起開始實現(xiàn)其抵押權,要求李某向其繳納押金,被李某以王某無權收取押金為由拒絕。以后,即從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無論張、王怎樣催促,李某均以張、王之間存在的抵押合同不成立為由,既拒絕向張某交租,也不向王某交租,遂張某決定終止租賃合同。經查獲知,自2005年7月起,張、王因抵押合同發(fā)生了訴訟,法院對該案尚未判決。
張某能否將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給王某,為什么?某工廠為了擴大生產規(guī)模,擬投資80萬元人民幣興建一個分廠,遂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用地2畝(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縣政府審核批準同意其使用城市規(guī)劃內屬于A村集體所有的非耕地2畝。為保證按時使用土地,該工廠與A村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合同規(guī)定:由A村向工廠出讓土地2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0萬元,土地用途為工業(yè)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70年,合同的其他款項均參照國家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標準合同注明。
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該工廠應當如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某工廠為了擴大生產規(guī)模,擬投資80萬元人民幣興建一個分廠,遂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用地2畝(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縣政府審核批準同意其使用城市規(guī)劃內屬于A村集體所有的非耕地2畝。為保證按時使用土地,該工廠與A村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合同規(guī)定:由A村向工廠出讓土地2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0萬元,土地用途為工業(yè)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70年,合同的其他款項均參照國家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標準合同注明。
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該工廠用地70年是否合法?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