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王甲、黃乙、李丙三人于1996年10月達成協(xié)議,集資8萬元共同開設一商店,其中王甲出資比例2萬元,黃乙出資2.5萬元,李丙出資3.5萬元,三人約定按出資比例分享收益,分提虧損。三方在當月交清全部投資并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由于經芝得當,年終結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協(xié)議進行了分配。1997年2月開始,三人意見發(fā)生分歧,王甲在1997年9月個人貸款買了一輛汽車從事鮮活商品販賣,因所運海鮮腐爛,損失4萬元,王甲變賣了他的這輛車清償債務,還清了貸款,但仍欠漁場2萬元。1997年11月1日,王甲私自與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萬元財產份額轉讓給常丁,但黃乙、李丙不同意。這時王甲就要求退伙,在黃乙、李丙不同意的情況下,王甲于1997年12月1日取走了自己的出資2萬元。同年年終結算,該合伙商店共虧損6萬元。這時,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難以維持。黃乙、李丙商定按進貨價格計算分別得價值1.5萬元、2萬元商,但對合伙債務未作處理。黃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攤商店的虧損,王甲以自己已退伙,應由常丁分攤為由拒絕分攤。1998年初與該商店有業(yè)務往來的債權人A公司獲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要求其清償合伙企業(yè)欠1996年貨款6萬元。王甲說自己早已退伙,對合伙債務可由常丁負責,自己不負責。A公司找到黃乙,黃乙認為還債三人都有份,他不還我也不還,要還只以商品折價清償。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于王甲欠某漁場2萬元,漁場也訴諸法院,要求王甲償還債務。問:王甲把自己的份額轉讓給常丁的行為是否有效?常丁能否成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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