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0年9月至10月間,嘉興市綠誼環(huán)保服務有限公司將5000余噸污泥傾倒在平湖市當湖街道大勝村林角圩橋西南側的池塘內,該區(qū)域屬平湖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上述污泥中的含鉻污泥是海寧蒙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眾皮業(yè)有限公司、海寧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制革生產過程中所產生,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蒙努集團等四家公司將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給嘉興市綠誼環(huán)保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處理。去年11月1日,平湖市環(huán)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后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今年4月8日,環(huán)保部門認定被告綠誼公司的傾倒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被告綠誼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對被告綠誼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哪些主體可以起訴?

答案: 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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