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fā)現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 B.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C.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不須進行質證 D.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E.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A.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B.對行政機關侵犯農村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不服的 C.對行政機關不依法發(fā)放社會保險金的行為不服的 D.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保護公民受教育權的行為不服的 E.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行為不服
A.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了違法行為 B.違法行為輕微且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D.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fā)病時實施違法行為 E.違法行為在1年內未被發(fā)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