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張三自2007年12月起從事自行車配件加工,已申請取得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但未辦理稅務登記。2008年3月,某縣國稅局稽查局根據(jù)舉報對其進行查處。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出示了稅務檢查證,因本案系舉報案件,故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未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依法核定其應納稅額,并于4月14日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張三應納增值稅1000元,滯納金若干元。4月17日,稽查局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6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張三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未繳的增值稅處三倍的罰款,罰款3000元,并責成張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榫止ぷ魅藛T依法送達處罰決定書,張三拒絕簽收,工作人員依法將處罰決定書留置送達。張三認為稅款核定有問題,并于4月26日繳納1000元稅款、滯納金若干元后申請行政復議。縣國稅局認為張三未繳納罰款,決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因張三逾期仍未繳納上述罰款,8月28日,縣稅務局局長簽字后,稽查局扣押了張三部分配件及張三自用的電瓶車一輛。
本案例中,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存在哪些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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