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套鍋爐設備,2009年4月1日,雙方簽訂了正式的書面合同。合同中約定該套鍋爐設備的價格為人民幣200萬元,交貨時間為2009年9月1日,如任何一方違約,應償付未違約一方人民幣3萬元的違約金。合同中還約定,為保證B公司到期交貨,B公司應先付A公司人民幣l0萬元定金。合同簽訂后,B公司立即向A公司付了定金。后來,由于B公司的技術人員大量流失,使其到期無法交貨,A公司催告B公司盡快履行合同并給了B公司1個月的寬限期,但寬限期滿后B公司仍然無法交貨。由于B公司無法交貨給A公司造成了人民幣4萬元的損失。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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