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對物的控制、占領。
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的權利,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等。
即法律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不允許當事人依其意思設定與法律規(guī)定不同的物權。
有時亦稱為物權的請求權,物權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請求造成妨害事由發(fā)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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