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的民事行為。
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
簡稱可撤銷行為,是因行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須以訴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dāng)然不發(fā)生行為人意思之預(yù)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最新試題
無因行為
共同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明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顯失公平行為
脅迫
效力未定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
有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