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與投標
南方電子電氣有限公司(建設單位)新建液晶屏(LED)生產車間,其生產線由建設單位從國外訂購,A施工單位承包安裝。A施工單位進場時,生產車間的土建工程和機電配套工程(B施工單位承建)已基本完工。A施工單位按合同工期要求,與建設單位、生產線供應商和B施工單位洽談,編制了LED生產線安裝網絡計劃工作的邏輯關系及工作持續(xù)時間表(見表1)。
表1LED生產線安裝網絡計劃工作邏輯關系及持續(xù)時間表
A施工單位在設備基礎檢驗時,發(fā)現少量基礎與安裝施工圖不符,B施工單位進行了整改,重新澆搗了混凝土基礎,經檢驗合格,但影響了工期,使基礎檢驗持續(xù)時間為30天。
LED生產線的安裝正值夏季,由于臺風影響航運,使LED生產線設備到達安裝現場比計劃晚7天。A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調整進度計劃,仍按合同規(guī)定的工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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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說明事件5中甲施工單位和乙施工單位解釋的不妥之處。對甲施工單位和乙施工單位在工程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如何處理?
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如何處理事件2的斷樁事故?
按合同約定,發(fā)包人應在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向承包人支付相當于合同額20%的工程預付款。但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發(fā)包人以資金未到位為由而未支付。而且,承包人到約定支付日之后的第8天仍未收到預付款。為此,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發(fā)出支付要求的書面通知。但此后仍未見發(fā)包方支付,承包方乃于開工后的第10天停止了施工,并要求發(fā)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由約定支付日起算的利息。試問承包方的做法是否正確?
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處,寫出正確做法。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指出事件4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監(jiān)理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日期后3天發(fā)出開工令,并要求原完工日期不變。施工承包單位接到開工令后,派人口頭通知監(jiān)理工程師,以施工機械因故未能到場為由要求申請比原計劃延期開工7天。試問監(jiān)理方與承包方的做法是否恰當,工期是否應予以延長,若能延長,則可延長多少天?
建設單位是否應支付腳手架搭設增加費用?為什么?
事件3中,若解除施工合同,根據《建設工程監(jiān)理規(guī)范》(GB50319--2000),甲施工單位應得到哪些費用補償?
在投標期間承包方未在標書中提出分包要求。中標后,在合同約定開工日之前10天承包方以地質條件復雜為由,書面申請將基礎工程施工分包給某專業(yè)基礎工程施工公司,并提交了分包商資質材料。此外,還以工期緊張為理由,書面要求將主體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給某個一級工程承包公司。試問對此監(jiān)理機構應如何處理?有關法規(guī)對分包規(guī)定的要點有哪些?
截止到第5個月末,施工單位可以得到的工程款合計為多少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