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趙某(男)與孫某(女)均已達到法定婚齡,雙方的母親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發(fā)生兩性關系導致孫某懷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隱瞞姨表兄妹關系,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個有智力缺陷的女兒。2003年5月,趙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請要求宣告趙、孫的婚姻關系無效。經審理,查實雙方確系禁止結婚的親屬,且均不愿意撫養(yǎng)女兒。人民法院隨即判決雙方婚姻關系無效,其女兒由孫某撫養(yǎng),趙某承擔部分撫養(yǎng)費用。孫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第一,趙某之祖父無權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請;第二,人民法院審理中未進行調解即宣告婚姻無效,違反法定程序;第三,為了保護女方權益,即使婚姻無效,雙方所生女兒也應由男方撫養(yǎng)。請問,二審人民法院應否支持孫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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