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與張(男)于2006年經(jīng)人介紹結婚?;楹蟾星椴缓?。2008年,王生了一個男孩后,張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王在分娩后六個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jīng)法院審理,張同意離婚,但在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上爭執(zhí)不下。王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應由母親撫養(yǎng),張每月付給撫養(yǎng)費三百元。張則提出,根據(jù)法律,孩子應歸母親撫養(yǎng),但是他響應國家號召,已做了絕育手術,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紀還輕,將來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應歸他撫養(yǎng)。
試分析:孩子到底應歸誰撫養(yǎng)?為什么?
宮某與謝某在一次朋友聚會時相識,很快墜入愛河,三個月后雙方準備結婚,但謝某只有19歲,不到法定婚齡,富某便托人偽造證件,騙取了結婚證書。因雙方婚前了解不夠,婚后不久便因瑣事開始發(fā)生矛盾,2年后,官某以謝某在結婚時不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申請。
問:法院如何處理?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