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章某于1998年春節(jié)在石門市一居民小區(qū)趁林某一家出去串親戚之際人室盜竊。在其作案前后曾有三個人聽到或目睹其作案:其一是林某之子的同學趙某(小學生,男,10歲)在章某行竊時來找林的兒子曾目睹林某行竊;其二是林某的鄰居王某(女,78歲,退休職工)高位截癱,當時在陽臺曬太陽曾聽到林某家中有聲響及趙某與章某談話;其三是林某的另一鄰居李某(男,35歲,無職業(yè))患間歇性精神病,曾看到章某從林某家中搬走一臺彩電,李的妻子證明李當日神智清醒,沒有發(fā)病。另外林某所在小區(qū)居委會為其出具蓋有公章的被盜證明,沒有人署名。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以上三人能否成為本案證人,為什么?居委會的證明能否作為證據(jù),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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