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1997年9月1日,甲銀行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團簽訂《質押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質人丙集團以其持有的1500萬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質,作為以上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1997年12月24日,甲銀行與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銀行承兌協(xié)議》,并為乙股份有限公司開出銀行承兌匯票9張,每張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計人民幣4500萬元。當日,三方分別簽訂了《保證協(xié)議》和《質押擔保借款合同》,丙集團對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以其擁有的800萬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為該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質押期限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銀行承兌協(xié)議》和《質押擔保借款合同》中均約定,如承兌匯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甲銀行對不足部分的票款轉作乙股份公司申請逾期貸款。
以上兩份《質押擔保借款合同》均經公證處公證,并在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登記部分別辦理了質押登記。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僅償付3000萬元貸款的利息300萬元,4500萬元承兌匯票的利息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