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付款,貨物裝運后,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已投保一切險及戰(zhàn)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貨到目的港后經進口人復驗發(fā)現下列情況:
(1)該批貨物共10個批號,抽查20箱,發(fā)現其中2個批號內含沙門氏細菌超過進口國的標準;
(2)收貨人只實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貨物外表情況良好,但箱內貨物共短少60公斤。
1998年11日18日,我方某公司與國外客商簽訂一批大米出口合同,價格條件為USD115每公噸CIP、漢堡,裝運期為1999年3月15日前即期信用證支付方式。
按合同規(guī)定,買方于2月6日將信用證開抵賣方。
出口公司于3月8日將該批貨物裝上開往漢堡的班輪。
不料,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因海難于3月12日滅失。
我方某公司于3月16日持整套運輸單據向銀行議付,但買方在得知貨物已滅失后已于3月15日通知銀行拒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