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飛是某公司職員。1995年6月因公出國,從此失去音訊,至2000年6月,下落不明已達5年,公司準備申請人民法院宣告趙飛死亡,以便將其除名。趙飛的父母認為不能直接申請宣告趙飛死亡,而應該先申請宣告失蹤,否則就不讓申請。趙飛的妻子李悅不同意趙飛的父母的看法,不經趙飛的父母同意徑直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趙飛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趙飛妻子的申請,于2000年8月30日宣告趙飛死亡,其財產被分給李悅及趙飛的父母,李悅不久便嫁給本單位司機張某,不幸剛結婚兩個月,張某因酒后駕車導致車毀人亡。2001年12月,趙飛突然回家。原來他出差到國外,被人騙走財物,又得了一場大病,經不住別人慫恿,用隨身攜帶的公款與人合伙做起了生意,不想頭筆買賣就賠了,不敢回家,遂到邊境地區(qū)流浪了5年,因思家心切,終于回來了,回家后得知一切,大吃一驚,要與李悅復婚,李悅不同意,后來又要李悅和他父母歸還他財產,李悅和父母也都不同意,趙飛不知道自己應該怎么做,遂來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問:
趙飛有權要求李悅和其父母返還財產
最新試題
民事權利能力
退伙
自然人
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內容包括()
民事行為能力
甲因所在單位給其行政記大過的處分而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已滿2年。依照我國《民法通則》,享有申請甲宣告失蹤資格的人有:()
個體工商戶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其遺產繼承開始的時間是()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宣告失蹤公民死亡在期限上的條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