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行為,但應擇于供役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B.地役權只能存在于可以為地役權人使用土地帶來利益而設定的權利之中 C.享有役權的一方,僅得依設定行為行使其權利,不得在負擔役權的土地,或享有一切的土地,進行某種加重前者負擔的變更 D.地役權作為需役地所有權的從權利,與之一起移轉(zhuǎn),或成為需役地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標的,但設定行為另有規(guī)定時,不在此限
A.經(jīng)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變動當事人,申請國家主管機關將申請人的土地權利記載于國家土地登記冊的事實 B.是土地權利變動的公示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是保證交易安全的必要法律手段 C.為保證土地登記的公信力,在土地登記過程中,國家主管土地登記的機關可以對申請人及其提交的有關土地權利歸屬來源資料進行實質(zhì)性的審查 D.我國土地登記制度采取實質(zhì)主義的登記體例
A.如享有役權的土地分割時,役權仍為各該部分繼續(xù)存在,但負擔役權的土地的負擔,不得因而加重 B.地役權人的土地被分割的,其地役權在各個部分繼續(xù)存在 C.在發(fā)生疑問時,僅在地役權的行使未對供役地所有人造成困難時,始得準許 D.供役地被分割的,如果地役權的行使僅限于供役地的一部分,對行使范圍以外的其他部分,地役權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