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甲出版社與張剛簽訂合同約定:張剛接受甲出版社委托,主編成人教育培訓教材《英語聽說教程》書稿和配套教學軟件。該套教材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并由其出版,但甲出版社應為張剛和其他編寫人員署名,并以一次性稿酬形式向編寫人員支付報酬。合同簽訂后,張剛向甲出版社提出,希望由其好友陳平經營的乙發(fā)行公司擔任該教材的總發(fā)行,并出示了本省新聞出版局頒發(fā)給乙發(fā)行公司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甲出版社同意了。
2009年8月,張剛交稿。甲出版社指派新招聘的編輯王棟審稿。王棟是英語專業(yè)應屆碩士生,兩年前已獲得出版專業(yè)初級職業(yè)資格。他在審讀《英語聽說教程》稿件時,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見,負責指導王棟的副編審李群看后很滿意。因此,在該書稿退修返回并經三審通過后,出版社又讓王棟對全稿進行編輯加工,由李群復核后提交復審、終審審定。在省新聞出版局批準出版與《英語聽說教程》配套的電子出版物光盤后,甲出版社安排王棟與本社相關部門一起用張剛提供的原始電子文件制作了原版盤。
2010年3月,《英語聽說教程》出版,該書的面封和扉頁署有“張剛主編”,其他編寫人員名單列于前勒口,后勒口標有“責任編輯:李群,王棟”和封面設計者姓名;配套的光盤因與圖書一起銷售,盤面上僅印“《英語聽說教程》配套教學軟件”字樣,裝于粘在圖書底封里的空白紙袋內。甲出版社隨即把該教材委托乙發(fā)行公司總發(fā)行。
2010年5月,王棟發(fā)現,丙公司生產、銷售的“跟我學外語”學習機的說明書聲稱通過上網下載能得到最新的英語聽說學習指導,懷疑其中會擅自使用甲出版社的教材。于是,他按照說明書的介紹,登錄丙公司網站的“跟我學外語”網頁,點擊其中“教學軟件推薦”項后,進入一個名為“英語電子教材世界”的網站,看到列有數十種包括《英語聽說教程》在內的英語教材教學軟件。王棟按要求支付費用后得以下載該教學軟件。經試用發(fā)現,其中內容與《英語聽說教程》配套教學軟件相同,但文件格式不同,不能在計算機上使用,只能在“跟我學外語”學習機上使用。王棟再次登錄“英語電子教材世界”網站,查看其經營者的資料,但是主頁上找不到新聞出版總署的互聯網出版批準文號。甲出版社再根據“英語電子教材世界”的網址,請求互聯網主管部門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幫助確認經營者的身份,但是,在ICP/IP地址信息管理系統中和全國互聯網出版單位名錄中都沒有與該網址對應的資料。
根據這一情況,甲出版社以丙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在法庭上,丙公司辯稱:《英語聽說教程》面封和扉頁的作者署名都是“張剛主編”,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為作者,而著作權應該歸屬作者所有,甲出版社稱自己享有該教材的著作權是違法的;甲出版社作為圖書出版者,只享有作者授予的圖書專有出版權,而在互聯網上傳播涉案作品的行為,僅與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關,并沒有侵犯甲出版社的圖書專有出版權。因此,甲出版社并非真正的權利人,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此外,丙公司只是提供了“跟我學外語”學習機的技術數據,讓丁信息技術公司據之更改軟件的文件格式,以滿足用戶需求,而將包括涉案作品在內的各種教學軟件放到網站上供用戶有償下載的行為,都是丁信息技術公司實施的。如果說這種行為侵權,那也必須由丁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丙公司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有權提起,因為按照教材編寫合同的約定,甲出版社是該教材的著作權人。
我國出版單位現行的審稿制度是《三審責任制》,簡稱三審,由初審、復審和終審三個審級組成。根據1997年6月新聞出版署發(fā)布的《圖書質量保障體系》,初審“應由具有編輯職稱或具備一定條件的助理編輯人員擔任。”初審時既要從大處著眼,抽樣審讀稿件內容,對其質量作出全面評估,又要從細處入手,進行加工整理。復審由正、副編審擔任,除對初審意見表明態(tài)度外,還要注意發(fā)現初審可能遺漏的問題并予以解決。終審由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社長(副社長)或總編輯(副總編輯)擔任,也可由社長或總編輯指定的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人員全權負責。在出版社缺少相應專業(yè)的編輯人員時(如納米材料專業(yè)),可以請外審人員負責復審或終審。
請閱讀分析以上短稿,并按照稿件加工整理的規(guī)范進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