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出版單位的設立實行審批制,即設立出版單位必須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設立的屬于企業(yè)法人的出版單位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xù)。
國家對在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yè)技術工作的人員實行職業(yè)資格制度。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兩個級別。出版專業(yè)技術人員應通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舉辦的出版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出版專業(yè)初級或中級職業(yè)資格。獲得中級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請責任編輯注冊。到崗1年內尚未取得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不得繼續(xù)在出版單位工作。
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取得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的技術人員應按主辦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登記分為首次登記、續(xù)展登記和變更登記三種情況。
已獲得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的人員應不斷更新知識,接受繼續(xù)教育和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工作能力。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相關規(guī)定參加繼續(xù)教育,是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變更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出版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繼續(xù)教育的時間每2年累計不少于72小時,其中包括接受不少于36小時的新聞出版總署當年規(guī)定內容的面授形式繼續(xù)教育。
應試人員如果在參加職業(yè)資格考試的過程中有作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且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職業(yè)資格考試;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已經進行職業(yè)資格登記的人員,如果因違反出版法規(guī)而被追究行政責任,或1年內造成5種以上圖書不合格,或連續(xù)2年造成圖書不合格,均將被取消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前一種人員今后不得再從事出版專業(yè)技術工作,并且不得申請參加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考試;后兩種人員在3年之內不得從事出版編輯工作,期滿后可以重新報名參加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考試。已經持有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如果參與買賣書號、刊號且情節(jié)嚴重,或者擔任責任編輯的出版物出現內容質量、編校質量等方面違法問題且情節(jié)嚴重,或者連續(xù)2個年度考核未完成創(chuàng)利指標等,將被注銷責任編輯證書。這類人員還可保留職業(yè)資格并從事出版專業(yè)技術工作,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擔任責任編輯,3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請責任編輯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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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某省甲重點高中語文教師,多年來一直在該校從事語文教學工作。按照甲高中規(guī)定,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在課前備課,編寫教案,并在每學期末上交教案給學校檢查。
1999-2009年,A按學校規(guī)定先后上交高中三個年級全部語文教學教案共20冊。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丙文化公司把叢書"高中語文同步解析"的圖書專有出版權授予乙出版社,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證對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沒有侵犯他人著作權及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或足以導致其他法律糾紛的情況;如發(fā)生此類情況,責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擔。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語文同步解析"叢書,共包括6種圖書。2012年9月,A為教學參考購買該叢書,發(fā)現有兩種書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內容,但事先她對此事一無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權。
A認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各種權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語文同步解析"叢書中有兩種書使用A的教案,卻未經其許可,也未給A署名,更未支付報酬,侵犯了A的多項權利;另外,涉案圖書差錯很多,不少差錯甚至會誤導讀者,當屬不合格產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證明。丙文化公司的證明稱:"涉案兩部書稿系據我單位與甲高中所簽著作權轉讓合同而來,非從A處取得。當初曾將此情況告訴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證明稱:"A寫作和上交教案時為本校教師,根據學校的規(guī)定寫作教案并上交,是職務行為,所以這些教案的著作權屬于學校。學校確實與丙文化公司簽合同將教案的著作權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與乙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事先已經征得本校同意。"
據此,乙出版社辯稱:涉案教案均為職務作品,著作權理應歸屬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將之編入叢書中時,是得到著作權人甲高中授權的。"高中語文同步解析"叢書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擔責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該書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權,所以沒有侵權。不過,對于A指出的兩種圖書中的差錯,乙出版社承認是編輯、校對工作不夠精細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強規(guī)范化管理。
A.涉案圖書是否侵權,是丙文化公司與A之間的糾紛,乙出版社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B.所出圖書涉嫌侵權完全是作者方面的原因,乙出版社在本案中只是受害者,不是侵權者
C.涉案圖書的著作權之爭實際上存在于A和甲高中之間,
A起訴乙出版社侵權是弄錯了被告
D.即使涉案圖書在著作權歸屬方面沒有紛爭,乙出版社也因該書存在許多嚴重差錯而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
E.如果乙出版社因法院判定侵權而作出經濟賠償,可向丙文化公司追償
A為某省甲重點高中語文教師,多年來一直在該校從事語文教學工作。按照甲高中規(guī)定,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在課前備課,編寫教案,并在每學期末上交教案給學校檢查。
1999-2009年,A按學校規(guī)定先后上交高中三個年級全部語文教學教案共20冊。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丙文化公司把叢書"高中語文同步解析"的圖書專有出版權授予乙出版社,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證對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沒有侵犯他人著作權及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或足以導致其他法律糾紛的情況;如發(fā)生此類情況,責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擔。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語文同步解析"叢書,共包括6種圖書。2012年9月,A為教學參考購買該叢書,發(fā)現有兩種書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內容,但事先她對此事一無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權。
A認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各種權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語文同步解析"叢書中有兩種書使用A的教案,卻未經其許可,也未給A署名,更未支付報酬,侵犯了A的多項權利;另外,涉案圖書差錯很多,不少差錯甚至會誤導讀者,當屬不合格產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證明。丙文化公司的證明稱:"涉案兩部書稿系據我單位與甲高中所簽著作權轉讓合同而來,非從A處取得。當初曾將此情況告訴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證明稱:"A寫作和上交教案時為本校教師,根據學校的規(guī)定寫作教案并上交,是職務行為,所以這些教案的著作權屬于學校。學校確實與丙文化公司簽合同將教案的著作權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與乙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事先已經征得本校同意。"
據此,乙出版社辯稱:涉案教案均為職務作品,著作權理應歸屬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將之編入叢書中時,是得到著作權人甲高中授權的。"高中語文同步解析"叢書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擔責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該書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權,所以沒有侵權。不過,對于A指出的兩種圖書中的差錯,乙出版社承認是編輯、校對工作不夠精細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強規(guī)范化管理。
A.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應該屬于甲高中
B.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由甲高中和A共同享有
C.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應該屬于A
D.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甲高中,但A應該享有署名權
E.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屬于甲高中,但其在作品完成兩年內享有優(yōu)先使用權
最新試題
B正確處理此事的做法應是()。
問題一:作者2009年的稅前版稅有多少?出版社在實際支付時須代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多少?問題二:作者2010年的版稅(稅前)有多少,出版社在實際支付時須代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有多少?問題三:作者這兩年應得的稅后收入有多少?
從書號管理的角度來看,B的行為屬于()。
作者2010年的版稅(稅前)有多少,出版社在實際支付時須代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有多少?
在這一案例中,K()。
匯編者C應該如何做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為什么?他侵犯了作者A什么權利?
《食品大觀》“投稿須知”對作者A的投稿合理有效嗎?為什么?
對W公司的侵權行為,一些遭到侵權的期刊社、大學學報編輯部、出版社附設的期刊編輯部以及有關作者紛紛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問,這些訴訟人民法院是否都會受理?為什么?
作者2009年的稅前版稅有多少?出版社在實際支付時須代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多少?
B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