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王某(男)與彭某(女)是小學同學,同村居住,1992年雙方18歲的時候,由父母給他們訂了親,遂以夫妻名義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務工,結識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彭某離婚。彭某則以《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guī)定為根據(jù)提出反訴,要求保護自己與王某的婚姻關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為。請問人民法院應如何對待雙方的訴請?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