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7-2010第5.3.8條中“當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線作用時”……
(1)這里講的垂直支柱是指位于建筑物四周的所有柱子?還是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內的所有柱子?
(2)如果問題一的答案是指包括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內的所有柱子均作引下線時,建筑物內的柱子上端不一定剛好有屋面接閃器網格,該柱內鋼筋(引下線)又如何與接閃網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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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物屬于人員密集的建筑。
建規(guī)中商場屬人員密集場所,住宅一、二層設置的商業(yè)服務網點是否屬人員密集場所,如是,那設有商業(yè)服務網店的住宅在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時,是否要按二類防雷設計。
2012年《建筑電氣》第1期P12頁中披露采訪林維勇對GB50057-2010第4.3.3(4.4.3)條設置專設防雷引下線的要求是當不滿足第5.3.8條要求時才須設置防雷專設引下線。那么,當設計圖中僅采用部分鋼柱或混凝土柱中鋼筋作防雷引下線,且又未設防雷引下線或專設防雷引下線間距大于18(25)米時,是否應判定違反強制性條文第4.3.3(4.4.3)條規(guī)定?
建筑物防雷設計沒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采用“專用防雷引下線”,且沒有利用所有柱子作為防雷引下線,僅僅是利用部分柱子內的的主筋作為防雷引下線,審查時如何定性?
某居民住宅小區(qū)在東、西、南、北方位分別設有四個(寬4~5米的主、次)出入口和四個門衛(wèi)值班室,各出入口均設有鋼質材料制作的道閘(替代自動門的功能);而在各門衛(wèi)值班室的配電系統(tǒng)圖中均未預留道閘的配電回路;電氣審查人員按《民規(guī)》JGJ16-2008第9.5.4~5條和第9.5.8條分別提出“各系統(tǒng)圖中未給道閘設置單獨回路供電和裝設手動控制開關或按鈕”和“道閘的所有金屬構件及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未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違反強制性標準的審查意見;但有設計人員提出疑異;問題是審查人員提出以上審查意見妥否。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2010)第4.3.9.2-1條: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過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墻角、邊緣、設備及顯著突出的物體,應按屋頂上的保護措施處理。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網格設計?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設避雷網格,必需與建筑專業(yè)配合并影響里面造型。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在低壓電源引入的總配電柜處未設I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屬于違反強標(GB50057-2010第4.4.7條第1點)還是違法強條(GB50057-2010第4.3.8條第4點)?
GB50057-2010第5.3.8條要求當采用建筑物的鋼構件或混凝土柱中鋼筋作防雷引下線時,應當利用該建筑物所有柱子,為避免屋頂避雷帶網格過于密集,這里所指的所有柱子是否可理解為建筑物四周和內庭園四周的柱子?
安裝于陽臺側面的太陽能熱水器鋼支架接地是否可以不出平面圖,僅在施工說明中說明具體做法?
GB50099-2011中10.3.22款空調應設計量采取節(jié)電措施,設計如何體現?4款預留井道及配電位置,是否指應預留配電間及豎井?10.3.8插座回路應設剩余電流保護,壁掛空調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