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機構投資者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進行調研時,發(fā)現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銀行借款4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fā)布公告予以披露。
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間連續(xù)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未向公司監(jiān)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的起訴。
(3)2010年3月10目,A公司公告擬于4月1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推薦了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中,候選人丙為B公司財務主管,候選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l%的股份。
(4)2010年3月24目,乙向A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3月25日,乙聯合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4月1日在同一地點召開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月1日,A公司的兩個“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35%: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40%。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8公司與乙達成股權轉讓協議。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聯合公布了該協議內容:B公司將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轉讓給乙,轉讓后8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時,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fā)出要約,擬另行收購A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4%。隨后,甲辭職,乙被股東大會選舉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控制的c公司l00%的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5%。l2月6日,A公司董事會又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0%。
上述兩項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營業(yè)務轉換為汽車零配件生產。
(7)在上述兩項股權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般價均出現了異常波動。經調查發(fā)現:乙借用他人賬戶,于2010年6月1日至l2月3日期間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l2月6日董事會開會期間,電話委托買入A公司股票l萬股;A公司秘書庚在電梯中聽到公司高管議論公司重組事宜后,于12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場環(huán)境影響,上述人員買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獲利,其中,乙賬面虧損達3億元;戊賬面虧損2萬元;庚已賣出股票,虧損2000元: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董事會為8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并分別說明理由。
(4)2010年3月24日,乙提出的臨時提案是否應被列為A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4月l曰,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別說明理由。
(5)乙在受讓8公司轉讓的A公司27%的股份時,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fā)出要約收購4%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6)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購買乙所持D公司股權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7)乙、戊、庚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并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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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6年7月10日,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以500萬元的價格向乙購買一套精裝修住房。當日,甲支付了40萬元定金,乙將房屋交付給甲。雙方約定:甲應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應在收到余款后兩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7月15日,當地突降特大暴雨,該房屋被淹沒,損失額達60萬元。甲認為該損失應當由乙承擔。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僅付400萬元,同時要求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乙收到上述款項后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后經協商,甲于8月20曰再向乙支付30萬元,同日,乙將房屋過戶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將房屋出租給丙,約定租期1年,但雙方未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租期屆滿后,丙將房屋交還甲,但以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因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與丁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600萬元。丁依約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價款,甲將房屋鑰匙交給丁。但甲與丁在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機構因電腦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停止辦公,申請未被受理。因丁需緊急出差,雙方遂約定待丁回來之后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2008年4月10目,不知甲、丁之間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房屋。甲同意,即刻與戊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雙方于4月15日辦理完畢過戶登記手續(xù)。
4月20目,丁出差歸來,要求甲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甲告知丁已將房屋賣給他人,愿意退還丁600萬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當即拒絕,堅持要甲辦理過戶手續(xù)。2008年5月10日,丁在確悉房屋已過戶至戊名下時,以自己與甲訂約在先,甲、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甲、戊退還房屋。戊則認為,由于甲、丁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所以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發(fā)生效力。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提出的60萬元房屋損失應由乙承擔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萬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并說明理由。
(3)甲與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甲與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發(fā)生效力?并說明理由。
(5)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6)丁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甲返還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說明理由。
(7)丁對甲的訴訟時效何時屆滿?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2011年3月19目,因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出現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債權人提出的對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其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實:
(1)2010年1月7日,鑒于與乙公司之間的長期業(yè)務合作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一臺,價值2.5萬元。
(2)2010年1月15目,甲公司以其部分設備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萬元貨款提供了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乙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清償所欠丙公司貨款。2010年3月30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甲公司將抵押設備依法變現70萬元,價款全部用于償還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l(wèi)0萬元貨款未得到清償。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與丁公司訂立合同,從丁公司處租賃機床一臺,雙方約定:租期1年;租金5萬元。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萬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隱瞞事實,以機床所有人的身份將該機床以2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戊公司,雙方約定,戊公司應于2011年5月1目前付清全部價款。當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機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還其出租給甲公司的機床時,得知機床已被甲公司賣給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萬元價款的事實。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l00萬元,期限1年,庚公司為該筆借款向A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準證二持,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請,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除對甲公司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解協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甲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建立戰(zhàn)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協議執(zhí)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后,通過和解程序獲償70%。隨后,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余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與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的和解協議,主債務減免后,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權就其未獲清償的l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甲公司繼續(xù)償還?并說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并說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并說明理由。
(6)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持有60%股權,乙持有40%股權。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請李某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雙方約定,除基本工資外,李某可從公司每年稅后利潤中提取l%作為獎金。同時,A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資20萬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價10萬元出資,其余10萬元出資以李某未來從A公司應分配的獎金中分期繳納。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資。經股東會同意,l月20日,A公司與乙簽訂退資協議,約定A公司向乙返還80萬元出資款。l月28目,A公司向乙支付80萬元后,在股東名冊上將乙除名,I司H,1-,A公司宣布減資80萬元,并向債權人發(fā)出了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丙接到通知后,當即提出異議,認為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償債務。A公司則以丙的債權尚未到期為由拒絕清償。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資?并說明理由。
(2)李某以未來從A公司可分得的獎金分期繳納出資款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丙以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為由反對乙退資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丙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債務?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2010年1月,注冊會計師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1)甲、丙分別以現金300萬元和50萬元出資,乙以一套房屋出資,作價200萬元,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2)會計師事務所的盈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甲負責執(zhí)行合伙事務。
2011年2月,乙擬將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丙表示同意,甲則對乙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乙以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予以拒絕。
2011年3月,丙在為B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時,因重大過失給B公司造成300萬元損失。該會計師事務所現有全部財產價值250萬元,其中,乙用于出資的房屋變現價值為230萬元。該會計師事務所在將全部財產用于賠償8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萬元賠償金。丙則認為,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虧損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自己不應對合伙企業(yè)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乙認為其對此債務只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其出資的房屋已經升值,目前變現價值為230萬元,故丙應退還其30萬元。
2011年5月,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yè)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持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對乙擬轉讓給A的合伙企業(yè)財產份額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8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